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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脑三包条例四问

来源:互联网 作者:佚名 编辑:帝国战猪 日期:11-29 点击次数:


三包

  一问:销售者、生产者、修理者之间的三包责任如何划分?

  总的来看,电脑三包与手机三包在三包责任的承担上都采取了“谁销售谁负责三包”的原则,同时规定“销售者与生产者、销售者与供货者、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,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”。

  目前电脑市场普遍“大集中,小分散”,普通电脑经销商的经营状况变化很大,消费者经常遇到原销售者关门不知去向的情况,这时候谁来承担三包责任?《规定》第二十六条为此作了补充:“生产者、销售者、修理者破产、兼并、分立的,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执行”,通常的做法是“谁继承权利,谁承担义务”,也可以采取向上追溯销售链上一环节的途径。同时,当销售者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了三包责任以后,“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、换货后,属于生产者、供货者责任的,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、供货者追偿,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;属于修理者责任的,依法向修理者追偿,或者按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。生产者、供货者赔偿后,属于修理者责任的,依法向修理者追偿,或者按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。”

  二问:如何平等消费者与生产者、销售者、修理者之间的举证责任?

  记者采访中接触到的法律人士认为,对于计算机这样高技术含量的产品,厂商的专业技术人员跟普通消费者之间,在举证上并不完全平等,如“感染病毒”、“不当使用”等等都可能成为厂商不实行三包的借口。

  按照通常所采用的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的原则,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对抗厂商的专业人员。因此,在某些涉及到技术环节的复杂问题的处理上,采取“举证责任倒置”的方法可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。

  三问:修理者承担的责任过大?

  修理者可能是销售者、生产者,也可能是第三方的专业修理机构,《规定》第六条对他们的责任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,但是根据记者走访的结果来看,业界普遍认为其中第二、三、六款在实施上存在一定困难,也给修理者带来了一定的经营风险。

  第二款涉及到“软件维护”的问题,要求修理者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、软件维护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,这一直是电脑市场的一个“老大难”问题,《规定》出台以前,一些厂商自己实行的三包服务中,就完全避开了这一部分。同时,按照有关统计,80%—90%的计算机故障都是由软件引起的,而其中由消费者误删除和误操作所导致的软件问题又占了很大比例,这种情况下修理者恐怕在“软件维护”上就得疲于奔命。

  四问:如何把握“二次修理换、退货”的尺度?

  记者从采访中了解到,《规定》第十三条“二次修理换货”是厂商叫苦连天的一条,在实际执行中,也会有相当的困难。怎么样才算“经两次修理,仍不能正常使用的”?计算机的故障的修理与修理者的专业水平有很大关系,目前我国的计算机修理队伍技术水平参差不齐,计算机修理也没有行业标准可言,所以这个尺度在实践中很难把握,很可能成为未来厂商、修理者与消费者之间争议的焦点所在。同时“二次修理换货”是“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”,这个记录如何认定,是否需要第三方认证或公证,都有赖于实践中不断地完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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